公平正当的贸易合同应该是贸易双方共同意愿的真实体现,但如果买卖双方的一方事先明知另一方对合同的某一个或几个要约根本无法实现,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造成对方违约(违约的事实已提前设计好了,在合同的执行中肯定会发生),进而强迫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合同就称为规避合同。改革开放以来,某些不法外商正是利用此类合同,精心设置陷阱,达到经济诈骗的目的。前不久,德州市一企业即被不法外商利用规避合同,轻而易举地骗取了25万元保证金,惨痛的教训再一次提醒人们:警惕不法外商利用规避合同进行诈骗。
这家企业(卖方)与香港一家所谓的格林洋行(买方)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购买5000吨铸铁井盖,单价每吨610美元(合人民币5069元/吨),合同总金额305万美元(合人民币2534.5万元),每批供货500吨,分十批供完,井盖按买方提供的图纸生产和验收。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份对卖方非常有利的合同。首先是单价高,成交价比国内铸铁件的平均收购价高出近一倍;其次是数量大,无论是批量还是货值,都可以说是这个企业从未见过的大买卖;第三是井盖结构和工艺都很简单,看似很好干。其实狡诈的外商已在合同所附的图纸及合同的一个补充协议中做好了圈套、设下了埋伏。补充协议中规定: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卖方应交付相当于首批合同金额10%的保证金,合人民币253150元。首批500吨交货完成后,卖方在5日内收回保证金。在货物出运前,由买方代表前往产地抽样检验,签署确认货物质量。如卖方提供的样品或大货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至此,外商已做好了一切手脚,只等卖方上钩。
合同签订后,卖方很快将25万多元保证金交予外商,然后按外商提供的图纸组织生产。经过一段时间的紧张准备,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终于做好了部分样品,于是卖方电催外商按合同约定前来验货,只待样品合格,就立即组织大批量生产。岂料,外商先是借故商务繁忙,一推再推,进而又提出让德州商检局代其验货。德州商检局接到请求,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商检人员经仔细审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敏感地意识到这极可能是份规避合同。经进一步查看图纸,结构、尺寸、公差清清楚楚,虽看不出有什么问题,但在技术要求中却有这样两条: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及其他铸造缺陷。第一条只说光洁而不说光洁到什么程度,第二条几乎涵盖了所有铸造件可能产生的缺陷,但又不规定对这些缺陷允许的程度和范围,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井盖只要买方认为不光洁、或是含有上述任何一种缺陷,即是这种缺陷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也难以达到要求。如按这两条验收样品,结论只有一个:不合格。果然,当商检人员看到样品时,尽管对其质量表示赞叹,作为下水道井盖,可以说非常漂亮,完全满足使用要求,但无论如何也不会达到上面两条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商检人员对样品进行了封识,同时让企业马上通知外商按合同约定由他们来验货,在没有结论前,企业断不可贸然投料进行大批量生产。这家企业按商检人员的要求多次催促外商派人来验货,外商不但不来,还说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出符合图纸要求的产品,要和他们打官司。此时卖方已知上当受骗,赔了25万元不说,还被反咬一口。
后经多方查证,这家所谓的格林洋行,是一家专门到大陆从事诈骗活动的不法公司,用这种规避合同已欺骗了很多家中方企业。这次企业虽误入陷阱,但幸得商检慧眼识诈,才使企业避免了更大的损失,但被骗去的25万元却是难以追回了。
此案例只是外商利用规避合同诈骗的一个例子。结合其他案例,我们认为,不法外商诈骗虽然狡诈,但经过认真分析,其骗局是不难识破的,而且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其特点有四:一是抛出诱人的价格为诱饵,如上例提到的井盖价格近国内的2倍。二是价格烟雾弹后暗藏杀手锏,设定不可达到的技术、交期等条款。三是诈骗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十分严密或内陆中小企业,有空就钻。四是收到诈骗金后就“三十六计走为上”,再也找不着人,甚至反诬一口。
商场如战场。天上不会掉馅饼,谁也不会做赔本的买卖。因此请广大商家在遇到诱人的外贸合同时,千万要保持冷静,全面审核,切莫误入陷阱。